为了充分调动广大干部群众和社会各界人士招商引资的积极性,进一步增强全区各级党政负责干部招商引资工作的责任感,加速推进区域经济发展,区委、区政府决定对招商引资有功人员实行奖励,特制定本办法:
一、总则
1、奖励对象:凡对区本级和乡镇、街道办事处、港区、工业园区招商引资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。
2、招商引资有功人员是指项目的引荐人、承办人和协调人。
3、有功人员的确认,与招商引资项目考核同步进行,并由外来投资者证明及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盖章共同确定。
4、有功人员的奖励,属引进生产、经营项目的,必须在项目投产、经营后予以奖励;属引进资金的,必须在资金到位后予以奖励。
二、奖励范围及标准
1、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业项目纳入奖励范畴,奖金数额按下列标准分档累加计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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固定资产额
(万元) |
奖金计算比例(‰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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省内资本 |
省外资本 |
世界500强企业
(境外) |
奖金兑现
数额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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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00-3000 |
1.5 |
2 |
3 |
实奖数=应奖数×(土地出售价÷土地基准价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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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000-5000 |
1 |
1.5 |
2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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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000以上 |
0.5 |
1 |
1.5 |
2、引进区外注册项目奖励。自项目在本区正式注册之日起,一年内所缴税收形成区级可用财力20万元以上的,对有功人员一次性奖励区级可用财力部分的5%。
3、引进一、三产项目的奖励,视项目实际情况参照上述1、2条标准由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审定后奖励。
4、引进房地产开发项目奖励。引进房地产开发商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,项目完成后开发环节税收形成区级可用财力50万元以上的,对有功人员一次性奖励区级可用财力部分的5%。
5、落户在本区的大厂技改、新上项目按实际投资额计入招商引资完成任务范畴,其奖励由区政府常务会议、区委常委会议另行研究决定。
6、招商引资项目奖励从项目建成投产后实施,续建工程原则上不再奖励,单个项目奖励最高限额为30万元(高科技且高税收回报的项目经区委、区政府研究后可突破)。
7、乡镇、街道办事处招商引资奖励由乡镇、街道办事处自行制订办法进行奖励。
三、奖励的申报与审批
1、招商引资奖由申报单位向区招商局申报,并填写《云溪区招商引资财政奖励申报表》,申报时还需提交以下资料:
⑴引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(副本);
⑵引进企业税务登记证;
⑶投资者身份证明;
⑷形成固定资产的价值证明:包括验资报告、土地使用证及发票、资产价值鉴定报告、工程决算报告、资产评估报告、设备购置发票等有效证件;
⑸外来投资款银行进帐单;
⑹原始缴税依据;
⑺引资情况和过程说明;
⑻投资各方出具的确认引荐人证明;
⑼引荐人身份证明;
2、审批:区招商局、区财政局对招商引资申请奖励项目进行核实,由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审定后,提交区政府常务会、区委常委会研究决定。
3、招商引资奖励申报截止时间为当年12月31日,不按时申报的,视为自动放弃。奖金兑现时间不迟于次年3月。
四、附则
1、招商引资有功人员奖金分配比例为:项目引荐人60%,承办单位有功人员30%,负责协调的有功人员10%。
2、同一个项目的引荐人最多只认定2人,项目一经备案或考核认定,不能变更引荐单位或引荐人。
3、同一项目引进单位和引荐人只得一份奖励。
4、本办法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。凡以前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有关规定,以本办法为准。
5、本办法由区招商局负责解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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